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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
中略
受害人野口清子
时26岁
中略
大正六年1917年下午二时十五分至五时于武库郡夙川村五甲野口别墅,在某某地方检察院明上检察官的监督下,对上述尸体进行解剖,并作如下鉴定。
甲外表检查
中略
一、颈部环状软骨处,约水平方向右侧50厘米、左侧30厘米、宽约20厘米范围内,有点状或线状不规则的带紫褐色轻微皮下出血。中略
乙内景检查
中略
一、膀胱内除有少量澄清尿液外无明显异常。子宫无明显异常。
丙显微镜检查
一、用显微镜观察阴道分泌物,发现完整的精子。
说明
甲、造成外表检查所现创伤的凶器应为钝器,如手指压迫颈部所致。推测死者是由于颈部被施与暴力,呼吸道受到压迫闭塞,窒息而死。
尸体阴道分泌物内发现精子,可判定死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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