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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

    中略

    受害人野口清子

    时26岁

    中略

    大正六年1917年下午二时十五分至五时于武库郡夙川村五甲野口别墅,在某某地方检察院明上检察官的监督下,对上述尸体进行解剖,并作如下鉴定。

    甲外表检查

    中略

    一、颈部环状软骨处,约水平方向右侧50厘米、左侧30厘米、宽约20厘米范围内,有点状或线状不规则的带紫褐色轻微皮下出血。中略

    乙内景检查

    中略

    一、膀胱内除有少量澄清尿液外无明显异常。子宫无明显异常。

    丙显微镜检查

    一、用显微镜观察阴道分泌物,发现完整的精子。

    说明

    甲、造成外表检查所现创伤的凶器应为钝器,如手指压迫颈部所致。推测死者是由于颈部被施与暴力,呼吸道受到压迫闭塞,窒息而死。

    尸体阴道分泌物内发现精子,可判定死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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