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希特勒“新政”的第一把火:中央银行国有化第(2/2)页
这些“十一月罪人”,却又不得不和他们混在一起,逢场作戏。因为他是政治家,他只能遵守利益的游戏规则,而决不能将个人好恶置于游戏规则之上。
但是,在中央银行国有化的重大原则上,希特勒没有向沙赫特等人妥协。1933年,希特勒政府刚上台,就立刻重新修订银行法,规定:取消帝国银行董事会的独立性,帝国银行行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权转归同家元首;赋予帝国银行执行公开市场政策的权力,但很少使用它;帝国银行可以对“创造就业汇票”进行贴现,以便新政府为创造就业提供资金。这个“创造就业汇票”就是“费德尔货币”,最早由费德尔提出,后来存实现希特勒“新政”奇迹中立下了汗马功劳。
当然,纳粹政府的上述做法,遭到了帝国银行董事们的强烈反对,但却无力阻止它。在银行家的反对声中,希勒特继续发力,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亦逐步削弱。1937年2月,帝国银行新秩序法颁布,规定帝国银行董事会由元首直接领导,帝国银行的独立性被彻底剥夺。到1939年,帝国银行董事会也被最终解散。同年,纳粹政府又颁布帝国银行法,规定:停止黄金兑换纸币;由40黄金和外汇构成的发行准备可全部由就业汇票、支票、短期国库券、帝国财政债券和其他类似债券替代;中央银行对帝国提供的贷款数额最终由“领袖和帝国元首”决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德国在货币制度上,已经从罗斯柴尔德的“黄金十字架”下争得了自由。至此,纳粹政府最终完成了中央银行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国有化。
为了避免国际银行家的强烈反弹而坏了大事,希特勒只能徐图缓进,用了整整6年时间,才终于将中央银行大权抓到了白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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