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祭秦论 第五节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之历史分析  大秦帝国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祭秦论 第五节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之历史分析第(2/2)页
远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体上说,三代商市根本无法与史记货殖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举了这九十日的大体构成:“月为更卒”,每年要有一个月给县里做工;“复为正一岁”,再给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逻辑,按照历代史家的注释,这里的“一岁”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总计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摊出工。第三项“屯戍一岁”,每人一生中要给国家一次性守边一年。对董仲舒的分项说法,史记注解引师古之说,替董仲舒解释云:“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谓率计,便是大体计算之意。显然,这一归纳没有说明一个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长时段的徭役,而只依据大体计算而笼统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断过甚。

    以董仲舒之说,一个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摊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种计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劳”为准,将一个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设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二十岁加冠,五十岁称老,其有效劳役的基数时间为三十年;则三项徭役合计总量为五十四个月,具体均摊出工,则史记所云之“率计”,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则徭役总量为八十四个月,分而摊之,“率计”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以三十年“能劳”期为有效徭役征发时段,在三十年内服完八十四个月徭役,则“率计”两月余,还是不到三个月,仍然不到“三十倍于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生为基数,徭役总量为一百零四个月,以三十年精壮期服完徭役,其“率计”才可能超过三个月,实现董仲舒“三十倍于古”的宏大设想。然则,一个自然经济时代的政权,设定男人每人八十岁寿命而规定徭役,现实么可能么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脸红了。

    笼统指斥其“三十倍于古”,既夸大事实,也毫无实际意义。

    即或不与董仲舒认真计较,便以第三种方法计,在实际中也远非那么不堪重负。国家征发徭役,只要不疯狂到要自断生计,大体皆在每年农闲征发,而不可能在农忙时期征发。而那个时代的实际农闲时间,每年无论如何在三个月之上。历史的事实是,每年月余的徭役,在战国时代不足论。即或接近三个月,也不可能达到严重威胁民众生存的地步。

    秦帝国是一个大规模建设的时代,精壮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余或两月余,客观地说,远在社会容忍底线之中。以秦帝国刻石所言,民众在秦始皇时期是大为欢悦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们将刻石文辞缩水理解,至少也是没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帝国工程的绝大多数都是利国利民的。疏通川防、开拓道路、抵御匈奴、南进闽粤、大兴水利、销毁兵器、迁徙人口填充边地等等等等。除了搬迁重建六国宫殿,秦始皇时期没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战国民众在大争之世所锤炼出的理解力,是会敏锐体察出恶政与善政区别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时期,才因骊山陵与阿房宫的大规模建造而偏离社会建设轨迹,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质。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陈胜吴广因“失期皆斩”面临生死抉择而不能容忍而举事反秦的社会心理动因。这与秦政的本来面目与总体状况,并非一事。以文明历史的评判意识,不当以胡亥赵高的昏聩暴虐取代帝国整个时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个原生文明时代。

    还有一个重大的历史现象必须申明:举凡历史上的强盛时代或富裕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相对高;举凡历史上的不发达时代,或大贫困大萧条时代及贫穷国家,其税率与征发率必然很低或极低;直至当代,依然如此。

    秦帝国正是前一种时代,前一种国家,其税率与徭役征发“年率”虽相对较高,但却是建立在自觉地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上的,其性质绝非对贫瘠的掠夺,而是在高度生产力水平上积聚社会财富,为社会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其后,秦末大动乱大复辟,将秦帝国建设成果悉数摧毁,“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此等经济大萧条社会大贫困下,西汉即或实行了“什五税一”甚或“三十税一”,达到十五分之一与三十分之一的极低税率,其穷困状况仍然惨不忍睹。汉文帝时期,贾谊的论积贮疏犹云:“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既闻耳矣,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

    这一基本的历史现象,给我们的历史意识提出了一连串的尖锐问题。

    在大贫困大萧条时代的低税率低征发,与大发展大兴盛时代的高税率高征发之间,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评判假如要我们选择,我们选择什么贫困的低税率低征发,果真是“仁政”么富有的高税率高征发,果然是“暴政”么此等对比之法,果真有实质意义么果真能说明问题么果真值得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去评判文明史么两千余年来,我们一直在指控强盛秦帝国的高税率与高征发,我们一直在赞颂生产力低下时代与大贫困时代的“轻徭薄赋”,这符合历史演进的本质法则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么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