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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4条车道中有大大小小的坑洞10余处,并没有任何的警示标示,也没有施工队伍在现场进行维修。而造成黄大川车辆受损的那个坑洞,可以清晰的看到边缘处人为开挖所形成的锋利边缘,证明了这些坑洞都是由人为所致,而非自然塌陷形成。汽车修理厂的检验报告证明,轮胎内部钢盆边缘因为外力原因造成了钢圈边缘的曲折,造成曲折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在突然变向中,地面的高低差,引发车辆在瞬时的上下颠簸,巨大的外部阻力与运动惯性所导致的冲击。
黄大川在辩护中提到,上述四家单位在道路维修中分别存在管理、立项、巡查、实施的职责,每个单位在每个环节中都应该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能,有义务对维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和预判,同时也有在维修的过程中设立警示标志,告知群众避险的义务。
对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言,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对道路的维修进行妥善的安排,对于下属的市道路维修管理处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制定具体的道路维修制度上有指导责任,但市道路维修管理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明显失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就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对于市交通局而言,在对道路的维修上应该有全盘的规划,同时在制定规划的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出告示,让群众知晓在某个时段内某条道路会进行维修,从源头上让群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但市交通局并没有履行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对于市交警支队而言,平时的道路日常管理中,交警应该对道路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正在维修的道路,也有告知施工单位设立警示标志的义务,在现场照片中也可以看到有交警的车辆通过,所以没有群众的反映,交警也有主动发现的责任。
对于市道路维修管理处而言,本身是施工的具体负责单位,没有确保施工队在现场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就是责任缺失,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家单位的一把手反复的表示本单位在事件中没有过失,最后的责任应该有施工单位具体负责。黄大川一人独战四员,唇枪舌战之间时间推走了个半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两天后,黄大川拿到了最终的判决结果,判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道路维修管理处在黄大川车辆受损一事中,存在未尽义务的过失之处,对于本次损失负一定责任,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各负10%责任,市道路维修管理处负70%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给予黄大川事故损失赔偿;驳回了黄大川的其他诉讼请求;由四家单位分摊本次诉讼费用。
平南晚报在第二版刊登了这条消息,一时间城市道路维修成为了群众们茶余饭后聊的重要内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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