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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我不是来减刑的,我是来告诉你他无罪第(2/2)页
他自己都否认了的‘真相’……”
    林默回头,脸上露出一抹堪称恶劣的笑容。
    “那样的戏剧效果,才足够震撼。”
    “也足够让那些想看直播、想杀鸡儆猴的人,把脸伸过来,让我狠狠地抽一巴掌。”
    会客室里的空气依然凝重,徐佳的抽泣声变成了断续的哽咽。
    韩清像是被抽走了所有力气,扶着沙发边缘,脑子里一遍遍回放着林默刚才那几句堪称残忍的结论。
    林默却像个没事人,他绕过呆立的韩清,径直走到她的办公桌前,拉开椅子坐下,打开了电脑。
    屏幕的光照亮他毫无波澜的脸。
    清理战场,永远比分析战局更重要。
    他新建了一个文档,标题栏上敲下几个字:关于李航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初稿)
    韩清安抚好徐佳,让她在会客室的休息间暂时躺下。她走出来时,只听见办公室里回荡着清脆而富有节奏的键盘敲击声。
    林默的手指在键盘上跳跃,屏幕上的文字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增加。
    他没有丝毫的犹豫,仿佛所有的法条、证据和逻辑推演,都早已在他脑中陈列完毕,现在要做的,只是将它们謄抄下来。
    辩护立场:
    林默打出这四个字,停顿了半秒。
    我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航不构成公诉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其所有行为,均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韩清走到他身后,看着屏幕上那行字,心脏猛地一跳。
    不是防卫过当,不是激情伤人,而是……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这已经不是辩护了,这是在向整个公诉体系宣战。
    理由如下:
    一、案发地点为被告人李航的私人住宅。死者赵鹏及其同伙,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破门而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根据当事人徐佳女士的陈述,赵鹏等三人的目的,是为索要钱财。此行为构成‘入室敲诈勒索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
    三、敲诈勒索未遂后,赵鹏等人对被告人之妻徐佳女士,实施了暴力压制、撕扯衣物等行为,并由其同伙进行手机录像。此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样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林默的指尖在键盘上敲下最后几个字,仿佛带着金石之声。
    一个公民的家,正在遭受三名暴徒的非法入侵、抢劫和强奸。请问,这算不算“行凶”?
    韩清看着屏幕上的文字,感觉自己的呼吸都变得困难。
    林默没有给她喘息的机会,继续向下写去。
    四、关于凶器的归属问题。
    根据警方提供的尸检报告,死者赵鹏右手虎口、食指及中指内侧,存在多处符合‘抓握锋利刃部’特征的划伤。公诉方将其解读为‘被害人反抗夺刀’所致,此观点完全违背基本物理常识与人类本能。
    一个人的手,在被刀刃威胁时,本能反应是格挡或控制对方手腕,绝无可能主动用掌心去抓握锋利刀刃。
    唯一的合理解释是:刀,原本就在死者赵鹏手中。该伤口,是他在与被告人李航争夺凶器时,因发力过猛或姿势不当,被自己所持的刀刃划伤。此‘持刀伤’,是证明赵鹏首先动用致命武器,意图对李航实施严重暴力侵害的铁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航回家时,面对的场景是:家门被毁,妻子正被三名暴徒侵害,其中一名暴徒在被他用凳子击倒后,非但没有停止侵害,反而拿起致命凶器,意图将其置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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