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章 李胜利的人际关系图第(2/2)页
“已安排队员初步核实:周明名下有1辆黑色面包车,登记时间为2年前,车辆后保险杠有明显碰撞痕迹的与监控拍到的‘后保险杠歪斜’特征吻合的,车身右侧贴有红色‘川味小馆’宣传贴纸,与张斌描述的‘黑色面包车’特征完全一致;周明身高176厘米、体重73公斤,穿43码运动鞋,与嫌疑人的身高体重、鞋码特征完全匹配;他近期因餐馆经营不善,负债近10万元,存在因害怕举报而作案的强烈动机。”
“周明有没有承认与李胜利的通话?他对‘郊区分店’的谎言怎么解释?”陆川继续追问,张辉摇头:“周明否认‘案发前与李胜利通话’,称‘案发前3天争执后就没再联系’,对‘郊区分店’的说法,他辩解‘是李胜利听错了,自己说的是‘朋友的餐馆’,不是‘分店’’,但无法提供‘朋友的餐馆’的具体信息,其妻子称‘案发当晚周明10点出门,凌晨1点回家,说去‘处理点私事’,但无法提供佐证’,周明的嫌疑高度上升。”
汇报结束后,会议室陷入短暂的沉默,每个人都在梳理线索间的关联。陆川率先开口:“现在所有线索已形成初步闭环——周明因害怕李胜利举报欠薪与卫生问题,编造‘郊区排烟设备维修’的谎言,将李胜利诱骗至排水渠上游的拆迁工地附近,用工地砖块打击李胜利头部致其昏迷,再用棉质布条的或自身外套衣袖的勒颈致其死亡;之后用黑色面包车将尸体运输至排水渠,用帆布布袋包裹后抛入渠中,过程中遗落扳手碎片、烟蒂、纤维等痕迹;周明的身高、体重、鞋码、车辆特征,均与现场勘查、尸检结果完全吻合,具备重大作案嫌疑。”
“我同意陆队的判断,”杨林接过话头,“目前的关键是固定周明的作案证据,建议技术科优先完成三项检测:一是比对周明黑色面包车的轮胎花纹与现场发现的43码鞋印,若能匹配,可直接关联其与抛尸行为;二是检测周明家中或餐馆内的‘褐色棉质工装’,比对纤维成分与现场发现的粗纤维;三是提取周明的DNA,与现场烟蒂上的DNA进行比对,若能匹配,可锁定其为抛尸者。”
“另外,”杨林补充道,“建议扩大拆迁工地的勘查范围,寻找可能的第一案发现场——李胜利的工具包、维修工具的扳手、螺丝刀的尚未找到,很可能被周明丢弃在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中,找到这些物品,可进一步完善证据链,证明李胜利曾在工地停留并与周明搏斗。”
王帅提出补充建议:“我们可以围绕‘周明的资金与行踪’展开深入调查,一是排查周明案发前的资金流水,看是否有‘提前支取5000元’的记录的与‘修完结5000元工资’的谎言对应的;二是调取周明手机的定位记录与通话记录,确认其‘案发当晚10点至凌晨1点’是否在排水渠周边活动;三是走访周明的亲友,看是否有人‘案发后收到周明赠送的物品’或‘听周明提及与李胜利相关的事’,寻找可能的证人或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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