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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一日夜 · 五第(2/2)页
开的。野间的证词我认为是非常危险的。在她作证时,被告想要阻碍是很正常的。这不关乎其证词是否真实。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自己的过去被人在自己的面前全部倒出,不管其真伪,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话,无论是谁都没有办法沉默的听下去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被告想要妨碍其作证,就认为其证言是真实的,此外只要铃木的证言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扇子的问题还是被告的自白之类的都是没有用的。总之基于本人相信铃木实的证言的基础,我主张被告在本案中无罪,也就是说罪名不成立。

    第二位陪审员落座。

    第三位陪审员:起立我主张被告是本案的犯罪分子这一事实。铃木实的证言和司法警官所提交的被告的自白记录书,将这两份证言进行比较后,我不得不相信司法警官所提交的那一份自白记录书。特别是证人野间的陈述和被告自己的自白是吻合的。所以我认为野间的证词是充分值得相信的。

    第三位陪审员落座。

    第四位陪审员:起立我赞成被告犯罪事实成立这一说法。理由则是同之前的第一位以及第三位陪审员所陈述的一样。

    这时

    陪审长:起立请大家稍等一下,那么,主张被告犯罪事实属实,也就是支持罪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

    六位陪审员站了起来。

    陪审长:那么,认为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也就是主张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

    五位陪审员站了起来。

    陪审长:主张罪名成立的有六位,主张不成立的有五位。那么,我最后陈述一下我的意见,并将其加入最终表决。我首先认为本案是一件极其可疑的案件。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都持有相同的说服力。铃木和野间的证言我哪一方都无法相信。我想这是最正确的看法。然而从其他的证据物件来看,都不能充分地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我的观点就是“不能只因怀有嫌疑,就接受审判”,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主张罪名不成立。于是,两方的票数是六比六平。按照陪审法的规定,为保护被告,我们必须采纳对被告有利的判决结果。因此,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无罪。本庭决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陪审长手持讯问书起立,陪审员也相继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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