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 离娄上 · 十九第(1/2)页
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曾子养曾晳1,必有酒肉。将彻2,必请所与。问有余,必曰:有。曾晳死,曾元养曾子3,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
注释
1 曾子:曾参,孔子弟子。曾晳:名点,曾参之父,也是孔子弟子。
2 彻:撤除,撤去。这里指撤下酒肉。
卷七 · 离娄上 · 十九第(1/2)页,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